剛看了幾則東海氣爆案的火災調查報告新聞,
越看越覺得奇怪,
新聞寫了「研判」、「不排除」、「可能」與「仍需又確認又疑惑的字眼。
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https://bit.ly/3lSVt0v
誰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
https://bit.ly/2Isuydz
違反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https://bit.ly/3400uyz
這個案子應該是還在偵查中,要等到起訴或不起訴後才能公開。
正常流程應該是如下(若有錯請指證):
移送 移送
消防局–––→警察局–––→地檢署
報告
但是在消防局將調查報告移送出去之後,
聯合、自由、鏡周刊、CT旺、ETTODAY都報導了。
所以中間是誰洩漏?誰對外公開?
偵查不公開變成公務/司法單一句口頭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