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16 01:54:19※ 引述《asyousaid ()》之銘言:
: 引渡法是指兩個不同司法體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規及執法互助程序。「引渡」是指
: 一個司法管轄區,應外地請求,將正處在自己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地通緝或判刑的人,移
: 交給該外地審判或處罰。通常兩司法轄區之間要簽有引渡條約或協議方可引渡。
: 以上摘自維基百科
: 簡言之,台灣不可能發給一個通緝犯觀光或自由行目的的「停留簽證」
: 光是來台目的是投案就不符合規定了。
: 陳要來台只能
: 1. 偷渡
: 2. 香港跟台灣合作,引渡回台
知道嗎?照大大您闡述的當今英明神武蘇院長的法治邏輯,
現在犯罪的外國人逃到國外(記得滿多的),
只要被通緝,並被政府註記入得入境的
那台灣就無法對這位犯罪者進行刑事追訴(司法互助?也要看對方誠意),
即使當事人頗有悔意,願意來台投案,也抓不得,對吧??
順道補您一條法條,節錄自港澳人民關係條例,
證明法律本來就還是"可以許可外國犯罪者入境"..
反正,入境許可與否,決定權在蔡蘇政府,
你不讓人進來,你就是擺明甩鍋不想辦,
不想辦理由很簡單,因為
"被殺死的,是香港人,不是台灣人"
今天要是被殺的是台灣人??
他馬的執政黨保證被立委被家屬幹爆!!!
第 45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
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
加中央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