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殺人無保請回 高院打臉撤銷發回
4.完整新聞內文:
殺人無保請回 高院打臉撤銷發回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0/10/16/209.jpg
陳男殺人後躲至按摩店,被警方逮捕。桃院裁定無保請回,檢方抗告成功,高院將全案撤
銷發回更裁。(資料照)
2020/10/16 05:30
桃院裁定顯不恰當 殺人改搭計程車躲按摩店有逃亡之虞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陳姓工人本月10日持刀殺害有宿怨的胡姓友人,一刀斃
命,桃園地檢署訊後聲請羈押,桃園地院認為陳男酒醉一時衝動,不是故意殺人,裁定無
保請回;檢方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昨認為桃院原裁定過於速斷,顯不恰當,將全案撤
銷發回更裁。
高等法院認定,陳男與胡男積怨已久,當日狹路相逢即鎖定胡男,先返家拿刀,再折返小
吃店攻擊刺殺,可見他犯案時意識並非不能判斷或有減損,而且他後續開車、棄車改搭計
程車躲至按摩店,可見他飲酒尚未達到意識不能判斷的程度,涉犯殺人重罪嫌疑重大,有
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飲酒未達到意識不能判斷程度
桃院僅以陳男與胡男先前有糾紛,偶遇胡男,而在酒力作祟下衝動犯案,並非事前跟蹤後
冷靜殺人,且他行凶後是否已知死者死亡,而開始採取典型作案者為避免追緝的斷絕聯絡
、在隱密處棄置車輛並伺機躲藏的行為,有所疑慮,從而認定陳男未刻意躲避查緝。
但高院認為,桃院以質疑陳男行凶動機,來推論陳沒有刻意躲避偵查,卻未說明究竟有何
事實足以認定沒有逃亡之虞,過於速斷,顯不恰當。
檢方追查,陳男曾被胡男辱罵「你算什麼咖」、「沒資格和我敬酒」,因而互有嫌隙,本
月10日凌晨路過小吃店,發現陳在店內飲酒,於是回家拿武器,持甩棍入店與胡男扭打,
又掏出摺疊刀刺入胡的心臟一刀致死,行凶後逃往中壢區按摩店呼呼大睡,警方2小時後
循線逮捕陳男。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06359
6.備註:
前幾天大力護航的法匠 這次要怎麼轉彎?讓我們等看看有沒有推文
前情提要
[新聞] 「人命不如狗命?」檢抗告 要押殺人犯
#1VXXyQVZ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