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當時是無條件投降的,無條件投降就是接受盟軍開出的所有條件,不得討價還價。
盟軍開出的條件,就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所載的內容,也就是盟軍內部分贓戰利品
的協議。
以法律術語來說,波茨坦宣言是要約,降伏文書是承諾,光是這兩份文件就構成意思表
示合致的協議。
有人可能會說停戰協議與領土協議不能混為一談,像歐陸法系的觀念中,除了債權契約
外,還另外需要一份物權契約,才能所有權的轉移。可是這不是普世通行的法律觀念,
英美法系中,就完全不搞這一套,一份契約就能完成所有權的移轉。
最後,再請教臺灣主權未定論者一個問題,韓國獨立是1945年還是1951年,韓戰爆發時
,朝鮮半島是否是日本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