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3年,日本刑法增設第208條之2「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端出致傷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最高可判20年的重刑。平成14年,日本道路交通法也提高罰則,將酒後駕車的處罰對象放寬,連飲酒者以外的酒類提供者、車輛提供者、委託駕駛者、同車乘客通通要罰。
「自動車運轉處罰法」及「道路交通法」修法,符合要件的逼車行為就可適用「危險駕駛」;如果惡質逼車造成死亡事故,最高可處20年有期徒刑。
明定「以妨害通行為目的貼近車輛或急踩煞車等行為」就是逼車。
逼車一旦肇生危險,最高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
台灣逼車真的很難檢舉成功
而且台灣絕對不會主動抓
同樣是東亞國家
怎麼差那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