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林伯驊
3.完整新聞標題:
公車招手卻過站74歲婦暴怒 擋8分鐘判刑結果出爐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郭姓婦人去年1月向公車招手卻沒停,涉追上前趁紅燈要求開門,遭司機拒絕,她竟持
續阻擋並拍打擋風玻璃,長達8分鐘才遭警方帶離。一審雄院認定她妨害公車通行權利,還
造成玻璃十字裂痕,依強制罪處拘役15日;郭婦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無法佐證她造成
裂痕,改判拘役10日,緩刑2年定讞。
判決指出,郭姓婦人(74歲)去年1月9日中午12點28分,在高雄三民區建工路的高雄工職站
牌附近,招手示意要搭「紅30建工幹線」公車,但張姓司機疑未發現她招手,繼續往前開等
紅燈,她見狀便衝上前接近公車與張理論。
郭姓婦人當時先拍打車尾3下,再到前車門處又拍打3下,並喊「開門」,接著走至擋風玻璃
前要求開門、大聲理論「為何過站不停」;不過張姓司機回應表示不會開門,郭婦聽聞相當
不滿,再喊「要叫警察」且不斷拍打,張則回「叫啊」、「你再推推看」。
由於綠燈後郭姓婦人仍不讓公車離去,直到8分鐘後,員警到場將她到離,事後公車所屬南
臺灣汽車客運認為郭婦影響公車行駛、造成擋風玻璃十字型裂痕,對她提告。
郭婦辯稱,她當時要坐公車去看病,看到公車來便揮手,但公車不停,她看前面紅燈趕快跑
過去,有拍車門及駕駛座正前方的擋風玻璃,但只是輕輕地拍,沒造成玻璃裂損。
一審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郭婦拍打時造成錄影畫面震動,可見拍打力道非輕,她站的
位置也與擋風玻璃裂損處相符,認定她妨害公車駕駛及乘客的通行權利、也造成財產損害,
依強制罪處拘役15日,易科罰金1萬5000元。
郭婦上訴稱玻璃裂損不是她造成,二審合議庭認為,張姓司機無法佐證郭婦拍打玻璃的當下
就碎裂,且懷疑郭婦的年紀、體力,空手捶打安全系數較高的公車前擋風玻璃,是否足以造
成裂痕?加上也無法佐證她主觀上有毀損犯意,此部分事證不足。
二審另考量,郭婦承認強制罪犯行、已知悔悟,屬偶發犯案,應不會再犯,改判拘役10日,
易科罰金1萬元,宣告緩刑2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44152
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