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11924 (陷阱金屬小妹)》之銘言:
: 聽說吸毒會讓人體會到非常快樂的感覺 無法自拔所以會上癮
: 欸 是快樂到會上癮的感覺耶 你們不會很好奇到底有多快樂嗎?
: 雖然台灣是違法的 但如果是去國外我一定會想嘗試一次看看
就問你什麼是“吸毒”?
“毒品”這個概念 用一種毫無邏輯的方式
輕輕鬆鬆的將本質上相同的行為 徹底的劃分開來
不管是在法律的責任 或是社會的態度
喝酒喝到掛掉 抽煙抽到肺癌
可是他們不是“毒品” 所以沒事
可是偶爾抽一次大麻
沒有傷害到任何人(就算有也是自己,但自傷不罰)
就只因為法律是“毒品” 所以就該關
這不是很奇怪嗎?
舉一個極端的例來說就算酒駕
都有機會判的比你在家用大麻自嗨還輕
本質上都是使用精神活性物質來改變精神狀態
現行的法律卻 單純的以物質作為區分
而不考慮使用者實際使用的情況
釋字第544號釋憲案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
“以所施用之毒品屬煙毒或麻醉藥品為其規範對象,
未按行為人是否業已成癮為類型化之區分,
就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未盡顧及”
不過文末又用一句
“嚇阻毒品之施用,挽社會於頹廢,
與首揭意旨尚屬相符,
於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給圓了回去 依然被“毒品”這個框架給限制住
真的很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