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溫于德
3.完整新聞標題:
不顧幼女大喊「不要這樣」 獸父仍伸狼爪86次遭重判
4.完整新聞內文:
一名獸父不顧年幼女兒大喊「不要這樣」,以每週2次頻率伸狼爪撫摸女兒下體;但獸父
辯稱是女兒翹課遭老師通報,他宣稱要處罰,才遭女兒報復。士林地院審理後拒絕採信辯
詞,依86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定應執行刑8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獸父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隔年10月25日止,扣除女兒曾住院3天,以每週2次
頻率將女兒強押在床上猥褻下體,即便女兒大聲制止或伸手推開獸父,依舊受害。女童最
終無法忍受,告知學校輔導老師,才免於繼續受害。
獸父在檢警偵查時否認不軌,辯稱是他與女兒玩耍時,將女兒壓在床上,過程中只有親吻
女兒臉頰,並未撫摸女兒下體,女兒也未大喊「不要這樣」。
獸父解釋,因學校通報女兒連續2日未到學校,他跟女兒說:「妳明天再不去讀書,就算
妳打113,爸爸也不怕,再不去讀書,爸爸回來會修理妳」等語,引發女兒不滿,才向學
校老師虛構本案。
但女童證稱,爸爸在她睡覺前會上床用身體直接壓住她,並將手伸到她的褲子及內褲裡,
「摸我尿尿的地方」,雖她曾多次拒絕仍無效,有時叫太大聲還會被父親賞巴掌,「這種
情況仍發生非常多次,我數不出來」,只記得每週至少2次。
女童也說,她不敢將這件事告訴他人,因為會怕父親兇她,且爸爸壓我時,媽媽也有看到
、聽到她,所以她覺得不用特別跟母親說。
合議庭認為,女童受害時年僅9歲至10歲的兒童,其智識、記憶、思考、應變等能力均不
如一般成年人,若非親身經歷,無法在被害2年、院方審理時,說出相同指述。
合議庭也曾傳喚學校老師作證指出,女童2018年10月26日到校後表示不想上課也不想回家
,尤其對「不想回家」的情緒很強烈,強烈到女童最後蹲在椅子旁,整個人縮在一起,一
直摳手、搖頭說不要,經她鼓勵,女童才焦慮地說:「爸爸用嘴親我、用手摸我尿尿的地
方」。
合議庭最終認定,獸父不思善盡呵護、照顧女兒成長之責,只為滿足一己性慾多次強制猥
褻女兒,堪稱泯滅人性、顛倒倫常,同時重創女兒身心,並審酌犯後拒認罪又未向女兒道
歉,依86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每次判刑3年4月,定應執行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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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X北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