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布涉性侵男高中生身分 法界:恐違法最

作者: amilkamilk   2020-10-22 22:40:27
這些人是在睜眼說瞎話嘛?
※ 引述 《ergostepo (ergo)》 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公布涉性侵男高中生身分 法界:恐違法最
: 時間: Thu Oct 22 22:25:50 2020
:  
:  
: 公布涉性侵男高中生身分 法界:恐違法最重可判刑
:  
: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  
:  
: 中部地區某高中男學生性侵同班女同學,經網友肉搜公布男學生就讀的學校、身分、照片
: 及馬賽克的口交照,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表示,公布男學生即等於女學生身分曝
: 光,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揭露的網友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律師林柏宏也認違反個資
律師又不是法官,哪有資格認定什麼
就個人意見而已
: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定。
:  
: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表示,涉及性侵的男學生未成年,不得公開身分,但網友肉
: 搜卻公布他的身分、學校、甚至家人,間接連帶被害女學生身分也被揭露,造成被害人二
: 次傷害。
:  
: 李慶義指出,公布未成年性侵加害人的身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項規定「任何人
: 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的姓名、及其他足以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違者
: 無正當理由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鍰。
都寫的這麼清楚「被害人」
又不包括加害人
擺明睜眼說瞎話 
: 律師林柏宏也表示,肉搜未成年高中生,將其姓名、就讀學校和照片公布在臉書等網路,
: 依據個資法規定倘足生損害於他者,要受刑事處罰,最重可以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 林柏宏還指出,加害人及被害人都未成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
: 定,媒體、網路不得報導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
: 身分之資訊。違反者依該法第103條規定,若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
: 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也就是處罰PO文網友,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大家又不是報導 
: 至於網友在爆料公社、臉書回應或轉傳不雅或攻擊文字,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
: 辱罪、第310誹謗罪,最高各可處1年以下和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能構成民法第195條
: 侵害名譽之損害賠償;張貼照片也有可能構成民法侵害肖像權損害賠償。
講事實沒有妨礙名譽問題 
: 律師林柏宏表示,肉搜未成年涉性侵的男高中生,將姓名、就讀學校和照片公布在臉書等
: 網路,違反個資法規定。記者白錫鏗/攝影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852532
:  
: 同意 某高中生明明就還未成年
:  
: 比較不懂事 疑似兩情相悅下 做了一些越線的事情
:  
: 結果被八卦肥宅圍剿..
:  
: 建議法界直接把這些人通通判刑
:  
:  
:  
作者: joy462110 (joy462110)   2020-10-22 22:42:00
被你一說,那個律師好像不如你奇怪的是,小小草屯局長,怎麼又是兒福又是律師啊?!跟99通電話有87%像
作者: kming327 (johan)   2020-10-22 22:54:00
就同一掛啊 彼此有把柄吧
作者: douxid   2020-10-22 22:55:00
就來帶風向的!
作者: cs09312   2020-10-22 22:57:00
真羨慕有個警察老爸 強姦還有人出來護航
作者: sunsand (有狗也不是很怪的事情)   2020-10-22 23:13:00
台灣的法律人真是垃圾,不關心被害人,整天為罪犯講話
作者: nosay (擁有16分之1日本皇室血統)   2020-10-22 23:18:00
是阿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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