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nli924 (餛飩)》之銘言:
: http://i.imgur.com/tFt5wlX.jpg
: 各位肥宅鄉民自行決定
: 你是要被罰10萬 還是要被關兩年
: 希望各位好自為之 記得
: 禍從口出 不該說的 不要亂說........
這個檢察官是不是連法條都看不懂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文在這裡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9
第十三條全文:
第 13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
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
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第十三條從頭到尾規定的都是不能公開「被害人」,和加害人有啥鳥關係,中文
看不懂嗎?
https://i.imgur.com/WlfEStk.jpg
和加害人身份有關的是第九條,而且管的是中央主管機關,不是鄉民。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相片、犯罪資料、指
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等資料。
前項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其內容管理及使用等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要恐嚇人,也找對法條吧!連法條都找錯,加害人被害人傻傻分不清,這
樣的檢察真的沒問題嗎?
作者:
TllDA (踢打)
2020-10-23 14:19:00你比減重官懂法條? 那你去當阿
作者:
johnhmj (耗呆肥羊)
2020-10-23 14:19:00原來如此!
作者: Rabbit19264 (發現夢想與現實的差別) 2020-10-23 14:19:00
『未成年』加害人 ← 我想他指的是這個
作者:
LaHu (光與影的交錯)
2020-10-23 14:20:00上面有提到兒少法 參考一下
作者: dido0208 2020-10-23 14:21:00
到底什麼鬼檢察官
作者: geesegeese (毆) 2020-10-23 14:25:00
哈哈,檢察官可以簽發拘票來抓公布者了
作者:
romeie06 (newwel0001)
2020-10-23 14:28:00當初怎考上的 我蠻懷疑的 連法條都能引用錯 嗯...堪憂還是乾脆每3年考一次 不適任的直接謝謝再聯絡這樣
作者: katebaby1012 (katebaby) 2020-10-23 14:31:00
兒少69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20-10-23 14:32:00又不是罰金,罰鍰不是行政罰嗎?這檢察官兼縣府官員喔?兒少69,89都是行政罰啊,89還有「而無正當理由」要件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0-10-23 14:38:00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3條 少年事件之保密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20-10-23 14:44:00少事法好像還沒安裝少事83的民刑行三者的法律效果?
作者: jimliwolfman (御刃龍牙) 2020-10-23 14:48:00
檢察官表示重新定義被害人強奸犯
作者:
MysterySW (飯糰丸)
2020-10-23 14:55:0069條不是約束媒體跟行政機關嗎? 鄉民是符合哪一個?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20-10-23 15:02:00對不起,少事83第二項有主管機關處份(更正10/23 14:44)
作者: patentshit (patentshit) 2020-10-23 15:37:00
他引錯法條了,應該比照某勇檢引用憲法來無限上綱
作者:
zxcvbbb ( )
2020-10-23 15:48:00未成年好嗎?鄉民眼中沒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