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
2.記者署名:
(張欽/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按摩妹被框進薇閣 哭訴酒客吃藥亮刀性侵!因這理由判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北市陳姓男子被控前年底帶按摩小姐出場4小時,先到KTV飲酒歡唱後,再帶到摩鐵亮刀恐
嚇,「若妳要走的話,我後面會對妳作出什麼事,我不知道」,隨後性侵按摩女得逞,按
摩女事後雖提出與同事對話「吃藥幹得很爽」、「我卻像個白癡像個狗一樣哭著求他放我
走」,但台北地院以對話片段不完整,且對陳男亮刀過程供述不一等理由,無法認定陳男
性侵判無罪,可上訴。
陳男是在2018年12月29凌晨2時許,前往北市吉林路、南京東路口的「吉林按摩店」消費
,得知按摩女有從事性交易,因此買4小時鐘點將按摩女「框」出場後,先到當時尚未發
生火災的林森北路錢櫃KTV飲酒歡唱,因還有時間,陳男於是帶按摩女到附近的薇閣旅館
開房間。
按摩女指控,一進房間就被陳男壓在床上,陳男無視她拒絕、反抗,還當場拿出2把刀械
把玩,恐嚇說,「如果你要走的話,我後面會對你做出什麼事情我不知道」,隨即拉扯她
的頭髮、脫掉她的衣褲,親吻並咬脖子性侵得逞,因而造成其頸部受傷。
陳男審理時坦承帶按摩女到薇閣開房間,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當天雖攜帶1把摺疊刀,
但否認傷害、恐嚇及性侵犯行,他表示,當天確認按摩女從事性交易,經同意後才帶出場
,當時沒有拿出折疊刀把玩、恐嚇對方,性交的過程中也沒任何強制行為,按摩女對他是
否持刀、持刀方式、藏放刀械位置等情節,前後說法不一,且離開薇閣時也沒有任何被性
侵反應,回到店內也沒對同事提及被性侵,事後也照常付錢。
法官認為,對於陳男是否持刀,按摩女警訊時表示,陳男一進房就把刀放在桌上,檢方偵
訊時則說,陳男上廁所帶一把刀進廁所,另一把刀放在床邊盒子內,審理時改稱,陳男把
刀拿在手上抵著床,後來又說性交時陳男有持刀,前後說法不一,另對刀械樣式,按摩女
警訊時稱是2把黑色蝴蝶刀,偵查時卻稱是一把蝴蝶刀、一把摺疊刀,而對藏放刀械過程
,按摩女警訊時稱,趁陳男上廁所時將刀藏在鞋櫃中,偵查中卻改稱,陳男帶刀進廁所,
說法矛盾。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022/U52EF7OSKJGKXBFG5N3U3S3WXE/
6.備註:
誣告失敗
夜裡哭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