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x250203 (我是肥宅我驕傲)》之銘言:
: 那本肥到底該怎麼穿才可以驚豔在場的所有人!!!???
每年遊行前的月經文,複製貼上去年有人寫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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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大遊行的公然裸露,能成為反對同志遊行的理由嗎?
同志遊行裸露的議題,一而再再而三地被翻出來說嘴。來講講我的想法好了。
基本上,反對者的真實感受,我不會予以否認,因為那是他/她們切切實實的感覺。
很明顯,他/她們看了同志遊行上的裸露畫面,感覺就是不舒服,這我完全能懂。
因此,我的回應絕不會說:「你/妳幹嘛不舒服啊,我看了又不會,
你/妳是不是太大驚小怪了?」換句話說,我絕對不會要求,或者期待
反對者跟我同樣感覺舒服乃至愉悅。每個人的感受有所差異,這我們必須尊重。
然而就議題而言,需要追問的是:你/妳有表達真實感受的權利沒錯,但是,
這為什麼可以作為你/妳反對同志遊行甚至同性婚姻的理由呢?
反對者的起手式常常是這樣:「我很尊重同志朋友,我也支持他們有結婚的權利,
可是,他們在同志遊行上老是穿得那麼奇裝異服,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極盡裸露,
這要別人怎麼認同呢?」
我認為站在這個立論點上的尊重和支持,顯然是有條件的:
結婚和身體裸露之間,真有必然關係?為什麼兩者可以混為一談?
如果我們不會對異性戀(的結婚)有這樣的附加要求,那對同性戀為什麼會?
為什麼同性結婚需要服膺並且關照到『所有的』社會觀感?
你/妳大可以不接受裸露這件事,但它跟結婚完全無關;
你/妳大可以反對裸露這件事,
但這不該是讓你/妳拿來否定同志遊行的可成立理由。
集會遊行本來就是公民權利,
身體自主更是我們喊到不想再喊的具有積極意義的口號,
為什麼這兩個概念一旦跟同志遊行產生交集,很多人的標準就自動位移了?在其它時候,
我也看過反核遊行上的裸露,但我從未就此去反對、否定他們,進而忽視他們所提出的訴求
。相反地我會肯認:正因為他們裸露,而讓我注意到了他們,進而看見他們的訴求。
這不正是走上街頭的意義之所在嗎?
我完全支持不違法的公然裸露,不管在任何一種議題的遊行街頭上。
「我不認同你,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上述老梗再丟一次,
希望反對者能多想想這句話意義何在。
文章出處:劉育豪Facebook (本篇作者為高雄市港和國小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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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是,
我討厭香菜,不能成為反對別人吃香菜的正當理由
我討厭 不違法的公然裸露,也不能成為反對別人 不違法公然裸露 的正當理由。
若沒有了反對別人 不違法公然裸露的 正當理由之後,
這事就變成了個人自由,
喜歡的就去看、去參與,
反對的可選擇避開 ,彼此井水不犯河水也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