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聞看起來
1.促協金是台電的。
2.被告對於促協金的採購驗收付款有承辦監督審核權力。
3.被告為辦理民政局相關活動(飲宴、聯誼、交際、活動…)。
4.被告以贈送小港區團體之名義,偽造單據報帳,採購酒品禮盒9萬6千元。
5.被告以贈送湖內、岡山區運動團體名義報帳,購買茶葉禮盒9萬6千元。
6.雄檢調查後,認為促協金不是公款,貪瀆部分不起訴確定,僅觸犯偽造文書罪,並因張
乃千等人坦承犯行,予以緩起訴處分。
剛吃飽腦袋昏,以下不解…
1.促協金是台電的,不是市政府的,卻是市政府代為申請管理審核的,這不算公款嗎?
2.採購金額剛好都是9萬6千元?
3.酒品、茶葉禮盒怎麼驗收?贈送對象有無領取清冊?
緩起訴處分書可以上網查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