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台灣現行法律思想,是來自羅馬法
從羅馬-拿破崙-德國-日本-再到台灣
非常講求實體法條
而且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這些來自德國的思想
本質就是不適合東方民情
無罪推定就是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罪,在此之前都是無罪狀態
所以僅僅身為原告被告辯論中的裁判的法官,在這個規則下本身就是站在被告那邊
而罪刑法定就是刑度和有罪與否只能看法條,不能讓法官自身情緒和民意影響,這條是大陸
法系總綱領等級的,完全動不得
還有證據主義,不能只靠自白定罪、不能使用非法得來的證據(像是刑求後筆錄)、要有足
夠證據才能定罪
這些都不合東方人的民情
我們東方人一向相信沒人那麼無聊到處陷害人,被告一定是有問題
而且比起站在被告方的裁判法官,我們還是更習慣包青天式正義裁決
而且台灣人對法律法官不滿,多數就是在「無罪推定」「罪刑法定」「證據主義」上面
因為台灣人就是需要大快人心的青天大老爺正義裁決而不是啥小真相和矯正
所以是不是該檢討法國、德國傳來的法律思想到底適不適合台灣了?
也許包青天制或全民公審才是大部分台灣人民意所在
各位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