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所知道的刑罰理論
也就是刑罰處罰的目的
總共有三種
1.應報理論
衡酌犯人的犯行具有的罪責程度,施予相對應的刑罰
(這算比較偏古代的思維,大家看到的包青天式的刑罰大概是這種模式)
2.一般預防理論
刑罰的目的在於威嚇公眾,來預防下一個人再犯(對象主要為社會大衆)
3.特別預防理論
藉由刑罰來矯治、威嚇犯人,以避免犯人再次犯罪
但我覺得台灣法官判刑似乎漸漸沒在顧及主要的一般預防思維,當社會開始覺得犯人的刑罰
與他所做的犯行罪責不相當,也會造成預防仿效的目的無法達到,大家就會越來越不擔心犯
罪後果,我認為台灣可以藉由更加嚴密的程序來保障被告的權益,不過刑責部分,法官就不該只
為了迎合國外標準,讓原先就存在的死刑被架空,且讓輕判導致社會法秩序受到動搖及降低
了人民對法律的信賴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