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000246 (Vi)》之銘言:
: 看到新聞說 殺人棄屍兇手之前有犯案過
: 但是因為被害者無法指認
: 這案子就不了了之
: 像這種刑事的傷害罪 強制罪
: 應該都要積極偵辦吧 怎麼會當成惡作劇
: 想到我之前去報案詐欺
: 還被老鳥警察問確定要報案嗎 對方能告誣告之類的
: 或是說轄區不歸他管 要我換一個派出所的
: 是我堅持才有菜鳥幫我寫筆錄
: 台灣警察是不是很會吃案啊 有沒有八卦
讓台灣警察每月處理案件
抓機車違規的比例不得高於其他案件
抓汽車違規的比例,不得低於其他案件
我相信警察會得到更多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