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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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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度偷女內褲免關 學者建議:應裁定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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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幾乎都可易科罰金
〔記者陳慰慈、邱俊福/台北報導〕涉嫌殺害馬來西亞籍女大生的男子梁育誌,曾犯下五
件女性內衣褲竊盜案,上月底還疑強擄另一名女大生未遂。法界指出,單純偷內衣褲只算
竊盜案的「微罪」,不太可能被押,判刑也幾乎可易科罰金,司法對這類戀物癖者無法拘
束其人身自由,以致他們可以一直四處趴趴走。昨有不少民眾議論紛紛,偷內褲賊變成重
大殺人犯,沒有任何羈押機制可為預防,實在令人憂心。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所教授鄭瑞隆認為,梁男偷內褲的性心理偏差行徑,司法不應以一般竊
盜處理,須委由醫療評估下,輔以心理治療的裁定,才會對於防治犯罪有所幫助。
梁男曾在二○一三年破壞民宅門窗意圖行竊落網,隨後供出另犯五件女性內衣褲竊案,由
於均被認定為小案,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獲判刑六月,偷內衣褲行為判拘役一一○日,均
可易科罰金確定。
法界人士認為,犯這類竊盜小案被羈押比率不高,除非其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有傷
害他人或自傷之虞者,才有強制送醫可能,否則也幾乎不會被宣告強制治療。
「凶嫌是非典型戀物癖」
鄭瑞隆教授認為,典型的「戀物癖」僅會偷女性內褲嗅聞、穿戴、自慰等來滿足性興奮、
性幻想,鮮少有攻擊行為。而梁嫌有擄人、殺人等性心理的攻擊行徑,顯示還有性衝動無
法控制等問題,這是非典型的「戀物癖」表現。
鄭瑞隆指出,梁嫌性心理偏差與異常行為,凸顯在人際關係互動的不順暢,法官審理這類
偷內褲竊盜案時,若查悉犯行起於性心理偏差,不應僅當作一般竊盜案審理。他說,刑法
竊盜罪沒有心理治療裁定相關規定,但可透過委由醫療機構評估,作為憑證並進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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