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個建議:
前提:犯罪人符合被判處死刑的條件(法律人習慣用要件)
作法:讓被害家屬參與"是否同意處犯罪人死刑",而且法官"必須"尊重並遵守
家屬意見
細項:
1.被害家屬必須出庭和犯罪者面對面,並當面表示是否支持判處死刑
2.被害人可能無家屬、或家屬無意見,此時尊重法官判決
3.犯罪人如未判處死刑,其收容時支出、收入應由被害人家屬負擔或分享
(這是因為犯罪人在監獄收容期間會有生病或勞動,其收入或支出當然由支持
原諒的被害家屬分擔,應屬合理)
本建議的特色:
1.讓法官不必公親變事主
2.被害家屬同意不判處死刑,國家也不必負擔太多收容成本
3.把死刑與否的爭議焦點由社會議題轉移到個人議題,減少每次遇到死刑就增加
的社會成本
以上是一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