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2020-11-02 07:01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長榮女大生遭擄殺敏感時刻 性侵犯治療憲法法庭明辯論
4.完整新聞內文: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生上月28日遭男子梁育誌擄殺,震驚社會,梁有多次偷竊女性
內褲前科也惹議,恰巧大法官明天將就「性侵強制治療『無期限』是否違憲?」開憲法法
庭,時間敏感。釋憲案由3名性侵犯和3名法官聲請,曾姓聲請人認為法律未規定強制治療
期間,只要治療院所鑑定「不通過」就能延長,這拘束了他們人身自由。
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大法官可能在12月31日前宣示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是否有違反法律明確性、罪刑法定、人身自由等原則。
本次聲請釋憲的盧姓、曾姓、常姓男子都曾犯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除了刑罰之外,都被
要求「強制治療」。
律師周宇修、李艾倫、薛煒育認為刑法第91條之1只規定「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但什麼是「相當處所」?「強制治療」又是用
什麼方法卻沒說清楚。目前實務上的治療處所只有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而且生活起居
、飲食和受刑人一樣,律師質疑這只是「披著醫院外皮的監獄」。
律師認為,刑法第91條之1的規定明顯違反比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保安處分的目的是
在改善行為人的品格和保護社會安全,不應是藉著受處分人的痛苦去達到其他的社會目的
。
此外,律師也認為監察院調查相關案件,曾發現有治療團隊沒明確建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
,卻經結案鑑定評估委員會直接准予出院;或是治療團隊評估後認定已降低再犯風險,但
結案鑑定評估委員會卻駁回。律師認為這欠缺法官保留監督機制。
2013年4月即聲請釋憲的盧姓男子表示,在現行法規和輿論壓力下,只有台中監獄附設培
德醫院敢收容刑後治療的成員,如此造成監獄和醫院定義模糊,培德醫院的管理方式和監
獄一樣,像是執行自由刑,而且執行期間雖說應每年鑑定、評估,但最常期間卻沒有明確
規定,恐流於「終生監禁」,嚴重侵犯人權。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法庭之友身分提出意見,認為性侵犯的人權固應保障,但公共利
益、社會安全也很重要,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有其立法背景、目
的、社會安全的考量,性侵害犯罪如具中高度再犯危險,復歸社會後,須完整建置社區處
遇配套。
有名林姓性侵累犯才出獄1個多月,就性侵、殺害國二女生,台中監獄指林服刑期間7次「
性侵害治療評估」都沒過關,再犯率高,但雲林縣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疑延誤安排身心治
療或輔導教育,造成空窗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企盼大法官能針對刑後強制治療相關
法律與措施的疏漏明智解釋。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81560?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6.備註:
有性侵犯覺得所謂強制治療是變相的監獄服刑
覺得侵犯的他們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