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姑丈被控性侵侄女 上班前還趕掏鳥逼含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0/11/02/3338992_1_1.jpg
一位男子被控性侵姪女,被台東地院判有罪後二審改判無罪,但三審撤銷二審判決。(記
者黃明堂攝)
2020/11/02 10:01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一名男子被控性侵叫他姑丈的未成年侄女,連早上要趕著上班
前都不放過,出門前掏生殖器逼含;二審以證據不足,判他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判無罪
理由不完備,撤銷原判決,發回花蓮高分院審理。
被害少女是在前年某日到校上學徬徨無助,欲向輔導老師傾吐,又難以啟齒,經輔導老師
詢問,她才隱約吐露前2天先後2次遭姑丈性侵害,輔導老師循線通報。
少女於警詢時除指姑丈對他撫摸乳房、指侵、親嘴,甚至扶她的頭強迫為他口交。少女還
指證,姑丈穿工作服趕著出門上班前,「把尿尿的地方拿出來,放在她嘴巴裡面」。
少女指證,姑丈脫褲子說「要不要做這些事」、「要不要含一下」,她說「不要,怕媽媽
發現」,姑丈說「快點啦,我要去上班了」!
此案在花蓮高分院審理時,撤銷台東地方法院的一審有罪判決,二審法官認為,少女就其
所指2天遭被告侵害時,有無拒絕、拒絕之時點、被告要其幫他口交時,2人有無對話、對
話之內容、其有無應被告要求自椅子起身蹲下為被告口交、被告有無親吻其胸部等重要事
項,均有前後證述不一之情形,且從少女身體衣物未採集到男性Y染色體等直接證據,因
此諭知被告無罪。
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以少女對於事實枝節所述先後不同,就認其證述為有瑕疵,而
全盤否定不採,有可議之處。雖然也未採集到直接證據,但對於被害人陳述,應調查其他
補強證據才可論斷;且經向男子任職公司查詢,他當天確實著工作服上班,少女也無誣陷
姑丈的動機,二審判決有理由欠備之違法,因此予以撤銷,發回重審。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38992
6.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