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歲的洪姓男子在20年前因積欠高利貸,拋棄未成年子女逃跑,當時年僅11歲的小女兒,
成年後爭氣地考上律師,日前獲知父親下落,決定提告,檢方依遺棄罪嫌起訴洪男;但新
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女兒因洪男不履行義務而陷入生存危險狀
態,且洪男主觀上亦無遺棄故意,判決無罪。
這根本恐龍法官吧
遺棄未發生前也算遺棄嗎?
還是說這個法官知道會發生遺棄?
所以才把遺棄未發生前的事都算進去?
法官484不知道1+1=2 阿?
那...這個法官厲害耶! 未卜先知!
可以問一下,下期樂透號碼嗎?
而且小孩是你的,登記在你的戶口裡面
其他人沒有義務幫你扶養
沒有扶養就是沒有扶養
結果法官 居然把親戚 她們都算進來
那怎麼不把鄰居也算進來? 還是巷口麵攤的老闆?
送瓦斯的老闆,便利商店的老闆也算進來?
他們都不在戶籍裡面,還常常上門探視耶
而且法律是通則
要是 沒有親戚照顧的呢? 不就死定了
噁心恐龍法官
邏輯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