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太長 TL;DR
這不用想一定上訴的
而且提出請免除求扶養責任也一定能行的
1.父母曾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
法侵害行為。
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明顯本案是符合條件的
都考上律師
遇到這種想要息事寧人的法官,就要有打行政訴訟的準備
高院法官應該比較正常一點
台灣的司法就是笑話
只要法官自由心證,完全不用看客觀證據
11歲給阿姨養成人
6000塊給阿姨孩比較對吧XD
建議大家都熟讀
民法1118之1
該去請求減免或是免去扶養義務
就早點去
未來下流老人越來越多
哪天當前既得利益者又修法說不能免除減免就好笑了
456年級生雞蛋沒有
放雞屎有
偏偏這群人是台灣最大的人口基數
未來養育責任只會越來越重
大家要自己保護自己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