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安安, 就是那個法律人啦!
法理情、情理法,只要是用人來進行判決,
一定會遇到這樣的比例抉擇,
而我們小老百姓,可以從新聞上的判決結果,
來根據自己的愛好,決定要不要將其冠上恐龍法官的頭銜。
會有這種差異,歸根究柢的結果,肯定是因為,
同個案件各個法官的判決都不盡相同,
只差一點可能還好,但差太多基本上就代表他們各自的
法理情、情理法所拿捏的比例不一樣。
那麼,為什麼不在刑期的規劃上,實際的製作出一張刑期對照表?
比如說:
交通事故肇事者應受刑期表:
基本刑 -> 6 個月
肇事者為 18 ~ 60 歲 -> + 50 ~ 100 %
肇事者為單親家庭 -> - 10 ~ 30 %
肇事者為獨生子女 -> - 10 ~ 30 %
肇事者年收入小康 -> + 50 ~ 100 %
被害者為 18 ~ 60 歲 -> + 50 ~ 100 %
被害者為單親家庭 -> - 10 ~ 30 %
被害者為獨生子女 -> - 10 ~ 30 %
被害者年收入貧窮線 -> + 50 ~ 100 %
之類的,像這樣明文規定出應有的刑期變動量,
既可以讓法官滿足自己的法理情、情理法比例,
也能從刑期的上下限定訂出不會讓人民感到恐龍的公正判決。
這樣做有什麼不妥嗎??
喔對了,法官最重要的應該是公正無私吧?
最公正無私的訓練方式應該是理工科的訓練方式,
為什麼法官卻是用文科的方式來訓練的?
非常之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