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性侵犯多久能降再犯風險? 大法官問大哉問難倒鑑定人
4.完整新聞內文:
「性侵強制治療能否『無期限』?」大法官受理盧姓、曾姓、常姓3名性侵犯與法官張淵森
、潘韋丞聲請釋憲,今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對於大法官詢問「接受強制治療者,需經過
多長時間方能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的大哉問,鑑定人、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
林明傑認為實在難有定論。
在本案辯論前,發生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學生遭男子梁育誌擄殺,民怨沸騰,有法界
人士疑惑大法官「會不會作成不利聲請人的解釋」。
林明傑認為,刑法採刑罰、保安處分雙軌制,強制治療是保安處分之一,性侵犯的刑後強制
治療不適用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林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7年在 Handricks v. Kansas 案
認定「治療收容方案屬於治療而非刑罰,故不違憲」為例,建議可比照。
大法官詢問實務上是否有長期強制治療卻仍未治癒?林明傑認為確有可能,但「未治癒」應
改稱「再犯危險顯著仍高」;他認為現行再犯危險評估部分過於粗糙,應請第三方公正機構
實施評估鑑定、表達專業建議。
東吳法律系副教授法思齊指出,雲林2011年3月發生葉姓少女遭姦殺案,立法院為了彌補刑
法第91條之1無法適用於2006年6月30日前實施性侵害犯罪者的法律空窗,在2011年11月於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增訂第22條之1,將無刑法第91條之1適用的性侵犯納入刑後強制治療體系
中。不過相關規範在修法時就引起爭議,質疑這無異是將刑法第91條之1的刑後強制治療制
度溯及適用,有違反憲法信賴保護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中禁止溯及既往之虞。
法思齊認為,美國 Hendricks 一案或其他有關美國性侵犯民事監護制度合憲性的相關見解
,我國未必可全盤適用。
成大法律系教授李佳玟指出,過去廿多年來立法者透過刑法、刑事訴訟法、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與相關行政規則,建立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制度,但不管是在台灣、德國、歐洲人權法
院或是美國,絕大多數的意見都是從目的或內容探究這個制度是否「等同於刑罰」或「與刑
罰無異」,因此必須接受憲法或人權公約中對於刑罰的規範。但這論證的缺點是,一旦不歸
為刑罰,法院似乎就願意接受比較不嚴厲的審查標準,忽視此類手段對人權的侵害。
她認為,性犯罪者強制治療制度會讓性犯罪者被定義為精神與心理異常,以此被迫參與治療
,並至少在一段時間內遭剝奪人身自由,唯被證明已對社會「不再具有危險」的情況下,才
能夠恢復自由;從此檢視,這樣的處分是法治國裡最嚴重的處分之一。為避免制度被濫用,
相關規範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免因大眾對
性犯罪者的恐懼與不滿,就輕易剝奪。
警大犯罪防治系教授沈勝昂指出,單純的性侵犯若能釐清原因、設計完整的身心治療計畫,
可以降低甚至樂觀「治癒」,比較難處理的是性侵害行為又合併精神疾病、智能、心理病態
人格。沈說,被確認有病態人格的受治療者,可能從治療中學習不利治療的能力,甚至學會
同理心後更孰悉被害者的弱點,性侵手法恐更細緻。
沈勝昂建議,若考慮受治療者的人身自由,處遇處所可考慮改變為具有「治療型式」的專業
醫療或安置收容機構,依再犯風險分級管理;低風險等級可採取社區型式的治療執行,讓受
治療者有機會到社區實際生活演練,但監控的等級必須相對的提升,如搭配電子監控設備。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21768/4984200
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