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報
2.記者署名: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假釋後再犯輕罪遭撤銷 釋字796號指違反比例、人身自由
4.完整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94669
5.完整新聞內文:109-11-06
最高法院審理三件受刑人假釋後犯輕罪,卻被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法官認為刑法有關假
釋撤銷、合併刑期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裁定停止審理,聲請大法官釋憲。此外,臺南
地院、高雄高分院和男子劉寶平也聲請解釋,大法官今作出釋字七九六號解釋,指刑法第
七十八條第一項「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
因受假釋人陳皇賓、劉寶平分別又犯肇事逃逸、強制性交與傷害罪,各被處一年一月、四
年二月,因此假釋仍撤銷。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
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大法官指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只因又犯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即一律撤銷假釋,致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
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這範圍內沒有必要。大法官認為,條
文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人身自由,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最高法院審理男子陳皇賓、姜錦輝、羅敏曜聲明異議案。其中陳與強盜集團帶西瓜刀、瓦
斯噴霧至汽車旅館、超市強盜取財,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定讞,一〇一年假釋出
獄;一〇四年陳又涉肇事逃逸判刑一年一月確定,被撤銷假釋,須再入獄廿五年。陳聲明
異議,認為自己努力更生,僅因駕車不慎肇事,一時緊張離開現場,且事後和對方和解,
若因此撤銷假釋服殘刑廿五年,輕重失衡。
姜錦輝則多次搶劫並強姦女乘客,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定讞,七十九年入獄至九
十年,九十三年再犯媒介性交易判刑三月,撤銷假釋須再入獄。羅敏曜拿水果刀砍死兩人
,判無期徒刑定讞,八十七年入獄至一百年假釋,一〇六年酒駕被逮,判二月徒刑,撤銷
假釋須再入監。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法條文義「太過明確」,難讓法院有裁量「伸縮」
空間,在文義範圍內獲致合憲判決,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
由、比例原則疑慮。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如果於受假釋人故意更犯之罪是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
告,就該更犯之罪,或暫不執行,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則是否應變更原受的社
會處遇改為入監執行,應再個案審酌,不應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即一律
撤銷假釋。
林說,本號解釋只針對「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
受假釋人亦應一律撤銷假釋」部分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因此,若所涉更犯罪的罪責,非
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不屬「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
其假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