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影片說出依照民法153條所以他跟木棉花的契約成立
但事實上那個傳Email的根本只是木棉花“公司”的接洽人,也就是說只有“談”契約的權力,除非公司有授權這位接洽人“代表公司”,否則有權做出跟鍾簽約意思表示的只有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所以這位跟鍾接洽的人根本就不是民法153條所稱的當事人。
昨天就已經被洗臉洗到爆了,今天發道歉影片還在堅持同樣的法律見解
有沒有為何那麼堅持的八卦,嘻嘻
作者: Roooz (Roz) 2020-11-07 23:23:00
有說好的口頭契約嗎 還是只是洽談
作者: purplebfly (紫翔) 2020-11-07 23:23:00
學店生你要講到他懂很難啦
作者:
Rex1009 (冬の影)
2020-11-07 23:24:00粉絲有信仰阿 他們只要說法而已 你覺得他們在乎現實嗎
作者:
Jyery (æ–‡å¸)
2020-11-07 23:24:00裝睡的人叫不醒
作者:
LVE (強尼屁股)
2020-11-07 23:25:00你這篇很怪。建議刪...
成立也就只是請他錄音但最後要不要用還是木棉花說了算
作者: ASUSboy 2020-11-07 23:26:00
你google一下他的學歷就會不意外他跳針了
就算有合意也只是給酬庸後就履約了,無法約束要不要換人
作者:
rony98 (...)
2020-11-07 23:27:00很聰明啊 挺他反他的都點進去看 觀看次數還不爆增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20-11-07 23:27:00你們再嘴他就要去讀16本書了 怕了吧?
作者: tryagain24 (wilson156) 2020-11-07 23:27:00
噁到不行
作者:
Rex1009 (冬の影)
2020-11-07 23:27:00告的贏的口頭契約才叫成立 怎麼還有人不懂
作者: amare1015 2020-11-07 23:29:00
沒看到下面留言一堆活寶在那邊挺他原諒他支持他嗎? XDD
你先舉幾個有告贏非要式契約的案例來看看你以為舉法條就直接贏了嗎?不然幹嘛請律師
作者: rty (小古) 2020-11-07 23:31:00
好了啦!他可能都沒睡,好不容易翻到可以扯的條文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20-11-07 23:31:00台灣就是有群甲粉盲目瞎挺他們才這麼囂張 真是亂源
這個案例來說就算成立就給他錢了事,你覺得你做報告完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20-11-07 23:32:008000貓事件也是 現在還是有群人支持
欸欸欸不要在我這裡吵架啦 你那個僱用可以有效要看人資有沒有被授權啊 不然最後還是要等公司蓋章才有效啦
連法條都不讀的人,扯案例,乾脆說課本不讀,你解答寫給我參考好不好這年代不讀書叫特別大聲
沒有契約就不法透過契約禁止換人,就算違約也是求償阿
作者:
Fino5566 (星星芝我心)
2020-11-07 23:35:00可以讓你在這發文延續他的話題
作者:
tw3002 (杉信鳥人)
2020-11-07 23:36:00啊鐘講這麼久是有沒有要告下去啊? 看得很膩耶
作者:
qm21 2020-11-07 23:37:00說頂多給酬勞沒說不可以換人的人 可是酬勞也沒給阿
作者: Problem001 (ID=.=) 2020-11-07 23:37:00
有沒有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是什麼樣學校的八卦?
可是他打的不是酬勞的點,然後首映票之類的他自己不要
作者:
qm21 2020-11-07 23:38:00我就問你酬勞給了嗎??????
作者:
sGuitar (桑哈醬)
2020-11-07 23:38:00到底誰是法盲,馬上進行至尊對決
作者: DDJwolf (justanpc) 2020-11-07 23:39:00
臭甲,幹我屁事
作者:
Sowela (毓)
2020-11-07 23:39:00木棉花又沒要僱用他 他是有要去木棉花打卡膩
知道口頭成立,還瞎扯一堆,更何況是email溝通,哪裡沒
作者:
a80563 (張張柏)
2020-11-07 23:40:00是在跟焦糖比聰明嗎
作者:
coasts (lubo)
2020-11-07 23:40:00有合約雙方簽名才有效力
別吵了 我用民法166條結束這回合 大家可以回家了~
作者:
qm21 2020-11-07 23:41:00話說焦糖說要告鄉民都沒消息 吹牛哩??
然後m大 如果你去細看 你會發現那封Email根本沒有契
作者:
cck525 (′˙ω˙‵)
2020-11-07 23:42:00當事人是公司 又不是那個行銷窗口 鍾拿這條剛好打自己臉
作者: nightyao (yao) 2020-11-07 23:42:00
木棉花花錢是為了形象,某人不懂百萬網紅的號召力?至少木棉花不想惹事,用錢安撫。
所以那封email是正式訂約了?還是單純確認過程?
然後我不是醒了 是發Email的人沒權力跟鍾訂契約 所以這串看下來法盲是你 該念書了 嘻嘻
所以要回歸到email寫內容,不是說口頭約定就沒效力這種鬼話
如果用有賠償咬住賠錢的一定全錯,也難怪臺灣人很愛吵不賠錢
我又不是他的粉,誰知道他email跟木棉花講啥,笑死人
就算那封Email有訂約的要約 他也是無權代表類推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哥哥快去念書
我只是強調勞僱口頭約定即可,誰說木棉花email有跟約定
作者:
Kazmier (代理人)
2020-11-07 23:45:00自信心爆棚欸
作者: Problem001 (ID=.=) 2020-11-07 23:45:00
我可以叫台GG掃地阿姨把台GG賣給我ㄇ
作者: ra88872 2020-11-07 23:46:00
洽談人又不算雇主,是在…,不然阿貓
縱使是考上高普,最後任用權也是在銓敘部,難道收到考試及格等於正式公務員?
哥哥,你這篇文章有貼email內容嗎,我不像你是他的粉,知道他公布哪些內容,拜託你多唸書,別看不懂國字
作者:
rockido (123)
2020-11-07 23:47:00為啥版友要吵來吵去呀?你們是有看到什麼內容足以認定雙
作者:
rockido (123)
2020-11-07 23:48:00方契約成立或不成立? 還不是聽鍾一人在說
作者: ra88872 2020-11-07 23:48:00
都說ptt是老人區,結果一堆好像沒工作過的?
所以鍾明軒覺得吃虧就上民事法院啊 依他的人脈,找免費律師不難吧
好啦 民法有看一點的都知道契約口頭就有效 但你上法院
作者:
Kazmier (代理人)
2020-11-07 23:50:00不知道鍾的對話內容也能護航喔
我純粹講法律規定,又沒講email,你自己要把email連接起來
法院上就是看白紙黑字,如果覺得email等同聘僱契約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20-11-07 23:52:00這個案子根本不是勞動契約 扯太遠了吧
作者:
swera (沒手感艾斯)
2020-11-07 23:52:00某人邏輯堪憂 可 憐
洗臉啥,email內容是你自己提喔,又不承認是他的粉,又說自己有關注他email,所以到底誰被洗臉?
作者:
rockido (123)
2020-11-07 23:52:00不要吵了~~現在就鍾一人片面主張也能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