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與女網友一夜情後在背上刺青 3年後性侵她被判刑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蔡姓男子在5年前,與女子小芳發生一夜情,之後不再
聯繫,兩人認識時,蔡男在背部刺上鍾馗、梵文、火焰等刺青,去年4月蔡男在臉書上找
到小芳,邀約小芳外出重逢時,伺機將小芳性侵害得逞,小芳一度抵抗並咬蔡男嘴唇,之
後跑到浴室沖洗下體,法院審理時,蔡男辯稱是你情我願,他每次見到自己刺青,就想起
小芳,小芳則指控蔡男不尊重女性,請求加重量刑,台中地院以強制性交罪,判他有期徒
刑3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中畢業、務農的蔡男,於2015年透過網路認識小芳(化名),雙方沒交往,
小芳連蔡男的姓名都不知道,兩人就發生性關係,之後也不再聯絡(俗稱一夜情),蔡男
在認識小芳並發生關係後,於背上刺上鍾馗、梵文、火焰等刺青。
事隔3年左右,蔡男於去年4月17日,在臉書上找到小芳,不斷發訊息要求與小芳見面,小
芳雖甚感厭煩,卻同意於同日清晨3時許,與蔡男約在中市逢甲路與西屯路路口的便利商
店碰面。
兩人重逢之後,蔡男把小芳騙上車,到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清水休息站賞夜景,小芳不疑有
他,搭上汽車後,卻被載到蔡男租屋處,被蔡男性侵害,小芳一度抵抗,咬了蔡男嘴唇及
舌頭,但仍被性侵害得逞,小芳說,「我有跑去浴室沖洗下體,當時我覺得很髒」,透過
朋友報警求助。
台中地院審理時,蔡男不否認發生性關係,但辯稱是小芳願意,他還強調,兩人是情侶,
自己雖與小芳失聯多年,卻很懷念小芳,每次見到背部的刺青,就會想起小芳。
法官卻認為,蔡男傳簡訊給小芳時,小芳答覆「對小屁孩的亂槍打鳥沒興趣」、「已經打
擾我了」,之後雖答應與蔡男見面,但兩人卻非情侶,再加上小芳沖洗身體、向朋友求助
等細節,足以證明是性侵害,蔡男犯後不坦承,與小芳未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3
年10月,可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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