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不合法在救濟制度的行政法院自有裁量,
正不正當等憲法訴訟的大法官定奪也不遲。
具體個案未經過法律與制度評斷,
如何能定其有無合法性與正當性?
更不用說這程序本身就是正當性的一部分。
最侵害新聞自由的,不是資源如何分配,
而是衛星廣播電視的「經營許可制」。
這些舉著新聞自由大旗的,
若有人能高聲疾呼廢除「經營許可制」,
縱使很難成功,
也讓人衷心佩服其高尚的理念;
對於捨本逐末的,
說實在笑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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