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路上的女生到底犯什麼法?
妨礙秘密?
如果是拍隱私部位,例如裙下,內衣,那當然是觸法沒話說,
如果是一般衣著外貌,秘密隱私是不希望讓大家知道的事情
但問題是那你既然都已經把衣著外貌光明正大的暴露在街上,
你要怎麼說服法官,這些你自己都已經光明正大暴露給大眾的
「衣著外貌」是你不想讓大家知道的隱私和秘密?
其實之前已經有類似的官司了,
起訴書中認為本案被告拍攝告訴人之部位為大腿內側及大腿根部連接臀部下緣,故應認屬
身體隱私部位。惟本案判決結果為無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拍攝之時告訴人係坐在量販店座椅,按一般社會大眾觀感,量販店屬於公共場所
,告訴人於案發當時坐在該處應屬公開活動。
二、被告拍攝時告訴人均係交叉雙腿或腿部膝蓋微曲,並未拍攝到告訴人裙內之內褲等部
位,尚非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規定之「身體隱私部位」 。
https://i.imgur.com/ysrfH6B.jpg
至於肖像權的部分,
其實法律上並沒有嚴謹的規範肖像權的內容
所以目前是納入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的保護規範
如果你發現對方拍了你的照片之後,拿去惡搞,合成不雅影片,
或是商業營利,當然是傷害了你的形象,或是肖像照片的權利,
但是單純街拍,沒有拿照片惡搞或是商業營利,你也沒損失吧
民法主要就是保護你的權益受到侵犯之後可以以此求償的
如果被拍了之後沒有損失,自然也沒有觸犯肖像權的部分。
https://i.imgur.com/98ilwF0.jpg
所以上篇有個推文說的好,沒經過同意拍攝路上的人
的確是不禮貌,但的確是沒有犯什麼法。
反倒是如果女方,強迫別人不能拍照,甚至強迫別人刪除照片
倒是有觸犯強制罪的疑慮!
※ 引述《kbt2720 (master)》之銘言:
: ※ 引述《kivan00 (Kivan)》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民視新聞
: : 2.記者署名: 李豫翰、蔡承翰
: : 3.完整新聞標題: 「直接在面前拍」 偷拍狼拍到忘我遭喝斥落跑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https://youtu.be/-04epfoayxU
: : https://i.imgur.com/W61E71c.jpg
: : 台北市內湖區,18日中午出現一名大膽偷拍男!一名餐廳女經理,從飲料店就被一名
男
: 子
: : 尾隨,對方拿著手機不斷對著她拍照,原本以為對方在拍排隊人潮,沒想到男子沿途
尾
: 隨
: : 了100公尺,最後甚至直接走到面前拍,女經理查覺不對勁對他喝止,這個男的才逃
跑
: 。
: : 女子事後到派出所申訴性騷擾,也公布監視器畫面,提醒大家要小心。
: : 短髮女講電話,來到餐廳店門口坐著,畫面右下角出現名男子戴著口罩,從後頭慢慢
靠
: 近
: : ,手機拿著不停拍照,後面拍完、拍側面,各個角度都不放過,眼見女子專心講電話
: 直接走到她面前,光明正大的拍。
: : https://i.imgur.com/q8dj1zQ.jpg
: : 事發地點在台北市內湖路巷子內,位於內科周邊旁邊還有中小學,人潮不少男子卻照
樣尾
: : 隨跟拍。讓女子回想起來,還是覺得很不舒服,雖然一直覺得這名男子怪怪的,但以
為
: 他
: : 在拍店家營業時間,沒理會,直到他把手機對著自己,才驚覺不對勁。
: : https://i.imgur.com/qvyCeRw.jpg
: : 從沒想過有人會如此大膽,對人拍照,還一路尾隨,18日中午,女子買完飲料忙著講
電
: 話
: : ,原本就覺得男子拿手機一直拍很奇怪,但沒想到自己就是他的目標。由於男子拍攝
地
: 點
: : 是公開場所,又沒拍到隱私或敏感部位,很難構成妨害秘密罪,但造成他人心理壓力
、
: 不
: : 舒服,已經構成性騷擾。
: : https://i.imgur.com/6JpgM97.jpg
: : 從監視器畫面來看,男子狂拍至少五分鐘,如此正大光明拍照,完全不忌諱,讓女子
相
: 當
: : 不舒服,警方也調閱監視器鎖定偷拍男行蹤,將通知他到案說明。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0B19S06M1
: 這女的沒有強制罪嫌疑嗎?
: 憑什麼管別人要在哪裡拍?有法律規定?
: 肖像權不是這樣用的好嗎?
: 而且搞不好別人是要拍後面商店阿
: 肥肥以前也被拍過,怎麼肥肥就沒有喝斥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