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缺乏透明管理亂象叢生
大到掩飾不法地下資金成為黑道犯罪淵藪
小至神棍招搖撞騙毀人無數真乃社會毒瘤
大家應該還記得之前的 宗教團體法
這時候應該可以拿出來提一下吧
內政部民政司
宗教團體法草案總說明
按人民有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
平等為憲法明文規範,惟現行專屬規範宗教團體之法律,僅有行憲
前,制定於十八年之監督寺廟條例,該條例僅以佛、道等我國傳統
宗教為適用對象,且其制定時代背景與當今社會現況已有不同,無
法因應需要。內政部自四十二年起,即廣泛蒐集國內外宗教法令,
先後研擬宗教法律草案多種,惟因長久以來立法規範宗教相關組織
與活動是否干預宗教信仰自由,仍有爭議,且不同宗教對於宗教立
法之意見及立場不一,以致宗教立法之推動難以突破。
近年來,臺灣地區各宗教蓬勃發展,社會各界要求推動宗教立
法以規範宗教團體之議不斷,而宗教界則希望政府尊重宗教組織自
主、自律原則,為回應社會各界及宗教界之意見,於現行以財產為
集合之財團及以人為集合之社會團體外,創設兼具人與財產之宗教
法人,規範其組織運作得依其教制或傳統於章程自定,並可取得法
人資格,將外界捐獻之財產登記於法人名下。另對於目前一萬二千
餘座登記有案寺廟,為維護其既有權益,在不違反公益原則下,特
別規範得繼續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