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不知道一件事情
歐盟以及美國
對於移工現在的標準就是
仲介費完全由雇主承擔
來台機票雇主出
住宿雇主出
護照不准扣留
至於基本的當然就是加班時間不能超過法規
所以當你說船長幫移工分擔
這其實在歐美現在的標準是基本款了
不是船長好心
※ 引述《joster9527 (賈斯特)》之銘言:
分享一些我知道的事情好了~
我知道的船長是幫移工分擔了仲介那邊的費用,從移工來台到離台機票是全包
的,以前陣子新叫的移工就是這樣負擔的,至於薪資是每艘船都這樣給嗎?我不清楚。
至少那位船長的移工跟他滿久的,就是包機票和仲介費的關係。
真正要談奴役是公司設在國外的,就我所知有聘用類似看護(老闆中風)月薪是一萬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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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你對仲介那套熟的話,要符合勞基法也行,但移工來台也要第二、第三年開始才
會賺錢,所以通常都會待滿三年,否則就是賠錢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