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傳染病防治法是否有符合第22條和第23條,送大法官會議去解釋吧
但是被國民黨汙染的腦袋是無藥可救的
※ 引述《keyoard (小可)》之銘言:
: 一紙命令就可以為所欲為,
: 那要立法院幹嘛?
: 要總統幹嘛?
: 違憲就是違憲,
: 很多人沒有法治和民權的素養,
: 自己怕死就選擇性地接受不合理政策,
: 獨裁政權都是這樣被養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