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HAHUNG (哭阿)》之銘言:
: 「在2019年6月間,徐嫌因為一起買賣土地糾紛涉嫌詐貸2000萬元,黃姓被害人到台中地院
: 作證,因證詞對徐嫌不利,徐嫌竟夥同遭殺害的少女男友,擄走被害人,並載往台中太平山
: 區一處狗場毒打致死,隨後裝桶載運到苗栗銅鑼山區埋屍。」
: 這次的受害者是在法庭上作證之後
: 被預謀結夥殺害,主嫌可以說是藐視司法到爆
: 如果輕判的話
: 以後刑事犯罪的受害者或證人會因此心生恐懼
: 不再信任司法,甚至放棄尋求司法保護
: 所以殺害上法庭作證的人,應該會判死刑吧?
法律我略懂啦
你這個情境吼 其實很簡單
只要主嫌在殺完證人以後自首 那就不會死刑
如果有思覺失調的話 那可能就直接無罪了
怎麼樣都不可能重判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