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定刑像百貨大拍賣 立委質疑最長只能關30年?
2020-11-23 11:53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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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對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的標準時生疑惑,質疑沒有標準,也成司法難受信賴的因素之一。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法務部次長蔡碧仲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蔡說,執行刑期攸關行刑累進處遇縮短刑期及假釋,受刑人十分在意,檢察機關遇有符合聲請定執行刑的案件,會依規定向法院聲請。
立委吳怡玎質疑為何犯罪定刑像「百貨公司跳樓大拍賣」,買多了「還有打折」,像各刑合併刑期最多「不得逾30年」。蔡碧仲贊成不應該設限最高30年的刑期,但刑事訴訟法有不得逾30年的規定。
葉麗霞表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是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的考量,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法院在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個案具體情節,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第5款所規定的「外部性界限」。蔡碧仲表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應執行刑雖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但並非無法律性的拘束,法院在裁判時,應考量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秩序等「內部界限」。
葉麗霞表示,因量刑和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的問題,常引起各方關注,法院的裁判有時也因刑度裁量而受社會指摘,在尊重審判獨立的基本原則下,司法院2018年8月函頒「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明文條列量刑及定執行刑的原則和注意事項。參考要點包括「宣告刑之裁量」、「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兩大主軸。
就數罪併罰部分,要求法官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被告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的情形,並考量當事人復歸社會的可能性,綜合考量當事人的人格和各罪間的關係;如果被告犯的數罪嚴重侵害他人法益,就應定較重的執行刑。葉麗霞說,從2015年至2020年9月各地院、高等法院的統計結果來看,定應執行刑裁定的平均維持率、折服率都高達八成至九成。
立委李貴敏詢問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案,質疑台北地院連開庭都沒開庭,她問有多少案件是「連開庭都沒開庭就結案,這不得了啊!因為特定人就不開庭,這很可怕。」。她再問法務部政務送請鑑定走不走電子公文流程?若走電子公文流程,毒品、槍彈等證物理論上不應遲延,認為證物保全不應分散在各機關。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現在標榜科技辦案,但有些資訊系統未建置妥善。
立委吳怡玎也認為,一個證物從人民手上離開,不管最終是要銷毀、沒收或歸還,都應數位建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