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20-11-24 01:05:12「成大醫院鑑定結果,認為鄭姓被告長期未服藥,行兇時辨識能力明顯降低,有必要接受戒
護治療,只能減輕刑期,不能判無罪,也認為他不具有反社會人格。」
長期未服藥導致辨識能力明顯降低
辨識能力明顯降低的確是減輕責任事由
但造成辨識能力明顯降低的原因是長期未服藥
長期未服藥是誰造成的?阿不就是鄭姓被告自己
藥都開給你了,醫生也跟你說要記得吃,有人可以影響讓你長期未服藥?
故意長期未服藥導致辨識能力明顯降低 根本殆無庸疑
更不用說被告自己都說如果對方是他的親戚他就不會動手了
可惜實務上這種情形 基本上都會從原因自由行為safe下來
那我實在不知道原因自由行為在實際案例要怎樣才會被判成立耶!
還是原因自由行為只是刑法規定爽的,教科書講義寫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