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常喜歡說
刑法的目的在於教化而不在於懲戒
不過理想的價值觀還是造就當前這麼亂的社會
價值觀是會隨環境而改變的
教化的在法律中的地位這麼不可動搖嗎?
如果有廣大民意做支撐
把核心思維改成以懲戒及恫嚇犯罪是可行的嗎?
沒道理前人制定,後人只能按照這個框架發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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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罪犯提早假釋在台灣是常態
近期大法官又解釋判刑撤銷假釋違反人身自由跟比例原則
大概是法律人追求人權的心態又作祟
(就假“釋”了,怎麼可以再限制對他造成壓力)
有沒有機會乾脆刪掉“假釋”,改成“獄外服刑”
這樣就消除他們心中的疙瘩也不算侵犯人權了吧
反正還算在服刑,本來就是表現良好才有糖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