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社會住宅不就是扶持中下階層的社福政策嗎?
怎麼會要中高收入以上才有能力負荷?
其實我覺得如果是建設成本太高,需要自償率
所以要靠租金賺回來,免得市府金庫失血過多的話
可以跟中央要錢啊,社福本來就是中央該做的
地方蓋好和負管理責任了
中央幫忙貼錢到不需自償也是合理的吧
還是說因為價格太低會衝擊租屋市場
所以為了不與民(地主房東)爭利
不可以太低?
這樣的話是蓋心酸的嗎?
個人是認為社會住宅租金應該以成本價就好,像是管理員薪水、公共區域水電維護和wifi讓
居民拆帳
不應該用租金尋求自償賺回成本
然後立法協助公宅建設的建商可以節稅以資鼓勵建商回饋社會
不然真的不能叫社福政策,只是半吊子買名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