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哥哥的朋友的媽媽之前好像因為犯了一個大家都覺得沒什麼的小事情而被法官判處
一萬五千元罰金
她好像只是因為很久以前在超商裡撿到一張發票,後來該發票中了200元去兌獎後,被自
稱是原發票持有人發現後會同警方追查找到了在發票上留下個人資料的人並向她提告侵佔
罪
後來他被法官依侵占罪判處罰金1萬5千元
不只那張發票的200元獎金拿不到之外還被額外罰1萬5千元罰金,還不知道會不會留下前
科呢
得不償失
這件事是否告訴大家,如果發現地上或其他地方有不是自己的發票是不是最好都不要去理
會?
或者雞婆一點把發票送去警局?
另外,大家膽子有大到像她一樣如果在地上看到發票會想全部都撿起來自己保存並對獎嗎
?
還有像這樣的行為被判侵占罪大家覺得合理嗎?
定罪機率高嗎?
坦白說我以前也有隨手撿發票然後自己收起來對獎的習慣
自從知道他的那件事情和看到近期許多相關撿發票兌獎被告侵佔的新聞,現在害得我也不
敢再隨便亂撿地上的發票了
即使是四下無人的情況下撿起來我難免也會感到心神不寧
然而,在現行法律和多數律師對刑法的解讀而言
隨手撿不屬於自己的發票並將其佔為己有或投進捐款箱等行為確實完全符合構成現行侵占
罪的要素
而且不管那張發票是原持有者不小心遺失的或者根本就是原持有者本來就不想要而隨地丟
棄的
無論什麼原因將其撿起並佔為己有就構成侵占罪了
我只覺得因這行為就被判罪根本不合理(有時候根本是舉證困難,理由不足就直接判罪也
真的很不合理)
雖然本身條件就現行法與現代法學專業人士而言符合構成侵佔罪之要素
但很多情況都是無法證明這張發票的原持有人到底是誰的,也就是要提出證據證明該中獎
發票是否屬於兌獎者所屬
由於會印出紙本發票的通常結帳時都是直接付現的
也沒有所謂消費明細或其他紀錄去證明這張發票所屬人為何
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張發票是被被告侵佔的情況下,唯一的調查辦法就只有調店家收銀
台的監視系統去證明這張發票到底是交給誰的
但難道要為了這區區的中獎發票大費周章,去調閱監視畫面證明是誰在當下付款拿到這張
發票的嗎?
何況也有一堆網友說發票和彩券一樣是認票不認人的
如果這樣的行為真的如同法學專家所言完全符合構成侵占罪的要素
那是不是也有可能讓有心人士故意先把發票掃進對獎APP或拍照起來,然後再將發票故意
亂丟
等有人撿起該發票並拿去兌獎,再拿原持有發票的證據照對侵佔者提告就可以賺取更多賠
償或和解金
一舉多得啊
這樣的判決豈不是助長了像這樣的釣魚行為嗎?
先不論「隨手撿發票」這件事情是否符合構成侵佔的要素
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也無法證明這張發票應該歸屬於誰
照理講被判罪的機率應該是極低的吧
何況為什麼一個已經沒有持發票正本的人可以對一個已經持有發票正本的人進行提告呢?
不管當初這張發票是誰的,原持有者自己本來就有義務要保管好那張發票啊
我有時候甚至懷疑這樣的案例被判侵占罪到底合不合理?
大家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