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大膽的想法
出此一招
全國立刻建成十萬間社宅
那就是
立法規定
@沒有正當理由 房東不得解約
@正當理由須正面表列
正面表列:例如屋主破產、房客超過一年不付租金、房客違反管委會累積十次以上
@房東有正面表列理由可解約 但必須提前一年通知房客
@租金只能依物價指數調整
@出租屋可買賣 但接手者仍要遵守合約與法律
由於房東比較有經濟優勢 所以適度保護房客是應該的
而且以多震的台灣來說 不能輕易解約 房客也比較願意修繕建築
房東可以買賣與出租 可以讓房東保有經濟基礎
但是房客用租金卻相當於可以住得起房東用房貸買來的房子
這樣以後大家就會發現用買的有點冤大頭
現在政府辛苦建社宅 花好幾十年才建一點點
不如立個法 讓全台的出租屋立刻變社宅
而且這樣不是打房卻有打房的效果 否則政府幹嘛蓋社宅
不直接跟建商槓上 以保護房客之名 行打房之實
讓資金流入實業 而不是讓年輕人辛苦做生意賺的錢流入房東
經由選舉 一次改善一點點房客健全保護
最後達到社宅的效果 住者有其屋 房東合理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