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吃案可以提告瀆職
法官亂判可以上訴
檢察官擺爛把案子結掉 無解?
「行政簽結」,算是台灣檢察界的內規,嚴格來說,等於是於法無據,因依刑事訴訟法規
定,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就只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因民事案停止偵查」這四種結案
的方式,並無任何關於行政簽結的規定,當初行政簽結只是檢察系統為了自身便利所頒布
的內部規定,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若認為無犯罪嫌疑,依法應製作不起訴書,告訴人若不
服,依法得聲請再議,但現檢察官直接行政簽結,規避不起訴書的製作,反讓告訴人無依
據可聲請再議,等於以行政命令剝奪了人民在法律上的權益,這已經違背憲法第16條「人
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且依憲法第172條:「行政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
效。」,檢察官代表國家對犯罪者行使追訴權,自應依法律規定的方式辦案,怎可以行政
簽結方式讓告訴人連提出證據辯駁的機會都沒有。像兆豐案被罰了那麼多錢,最後居然像
船過水無痕一樣,仍以「查無事證,行政簽結」,讓告訴人對檢方偵查方向過程是否有誤
,都沒有辦法提出質疑,讓事實無法公開接受檢驗,很難讓人不聯想檢方有包庇犯罪之嫌
!
上面是網路資料。
請問檢察官如果看到難辦的案子或敏感的案子就直接 -查無不法 行政簽結-
讓被告逍遙法外
有甚麼機制能夠處理檢察官瀆職呢?
請問有法律人出來解答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