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首爾遭酒駕撞死網路請願修法 中央社
韓國政府:肇事者將受嚴懲 廖禹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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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國留學的嘉義女孩曾以琳在首爾遭酒後駕車者闖紅
燈撞死,親友向韓國政府請願希望加重酒駕刑責。韓國
政府今天回應,此案肇事者將依 2018 年修法內容嚴懲
,並未表示是否再次修法。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麻醉科主任曾慶暉的 28 歲女兒曾
以琳 11 月6日在首爾街頭遭酒後駕車者闖紅燈撞死,
親友 11 月 23 日在韓國總統府青瓦台「國民請願」問
政平台發起聯署,希望當局加重酒駕刑責,5天內就達
到 20 萬人連署門檻。
韓國行政安全部警察廳次長宋敏憲今天透過影片代表政
府回應,除對這次事件表達遺憾外,也說明經警方調查
,肇事者事發時已達到應吊銷駕駛執照的爛醉狀態,警
方 11 月 19 日依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法律規定,以危
險駕駛致死罪將肇事者移送檢方查辦。
但對於這次請願要求加重酒駕刑責,宋敏憲說明,政府
已於 2018 年修正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相關法律及道路
交通法等強化酒駕刑責,未提及再次修法的可能性。
宋敏憲說,這次事件肇事者依現行法規可處無期徒刑或
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會因酒駕而減輕刑責,會依法給
予嚴懲;政府也會繼續努力阻止酒駕再次發生。
韓國現行法規除提高對酒駕者的刑責,對同車乘客也訂
有罰則。為防止酒駕者累犯,除吊銷或暫時吊銷駕照外
,也訂有沒收車輛的規定。(編輯:郭中翰)1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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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12070229.aspx
vs.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
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
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
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