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個還是沒有甚麼道理可言
為了那種少數的狀況─妻子被家暴想離婚,但又不幸懷孕
然後全台灣的丈夫失去對自己小孩是否出生的發言權
這能稱得上是公平嗎?
就算給這些特殊案例墮胎了
妻子一樣不離婚,不申請保護令
不就是繼續被家暴
繼續不幸懷孕
繼續墮胎無限循環?
到底哪裡有比較好?
既然要保護,那不如保護徹底點
也不用像新聞中提到那樣需要提出家暴確切證據
的確,證據查核需要時間
有可能孕期就過了墮胎安全期了
但是至少也該要女性出具家暴報案三聯單吧
或者離婚正在進行的相關事證吧
如自己已經簽名的離婚協議書,或者是女方律師背書證明的確被委任進行離婚
去推女性一把
要她們拿出勇氣來
既然墮胎都敢面對了
去離開那個渣男吧
否則就為了保護少數人
犧牲絕大多數男性同胞的權益
我看不出公平性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