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法官邏輯484有問題阿?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及第4項,機車違規行駛高速公路,或車
輛於高速公路逆向行駛處罰新臺幣3,000~6,000元罰鍰
罰鍰不就行政罰又不是刑法
結果觸犯刑法 公共危險罪 跟強制罪的駕駛 居然沒事???
WTF???
這法官484覺得 條例 > 刑法 阿?
就算他騎機車上高速公路,仍然等同汽車路權
扣除掉行政罰,他就是一台車,跟四輪一樣的地位
結果484就完全相反了?
這法官的邏輯484不及格?
那路上看到有人開車 就說懷疑他疲勞駕駛、酒駕、毒駕、打瞌睡(但實際上很正常)
就可以用 緊急避難 逼車 拔鑰匙嗎?
台灣的法官 真的很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