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hen987 (shen987)
2020-12-10 17:41:26乳提啦
小弟我不懂法律啦
為什麼台灣犯重大罪刑後的罰金多是一個固定金額區間?
如某某公司違反勞基法重罰5000
如某某公司被抓到汙染環境罰50000
為什麼不改成罰造成的損害金額(or獲利金額)+懲罰的錢呢?
如被抓到汙染環境要罰政府幫你將環境復原的錢+懲罰的錢
如被抓到反勞基法要罰省下來的錢(=獲利金額)+懲罰的錢
這樣才有嚇阻力阿
不然有時候違反勞基法省下來的錢都比罰金多、汙染環境省下的汙染源處理費都比罰金多
是有什麼法律原理嗎?
我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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