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又為釐清責任,並確保車禍中遭受死傷一方的權益,肇事的各方(按有時不祇對立的雙方
,甚至有多方的連環車禍),其對外關係,應構成一整體;具體而言,非但駕駛人和汽車
是一整體,而且駕駛人與其乘客也是一整體,例如:駕車者臨停違規、下車離開,或車上
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友或一
般人員,對於受害的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本罪所規
範的肇事概念,此因該相關義務的負擔不重,業見上述,自當如此理解,才能切合立法目
的。
至於與肇事有無過失或因果關係,成不成立肇逃應屬釐清責任之後的事情。
當然筆錄也可以隔天睡醒討論好再做,應該可以做得更清楚完整。
只是小老百姓不一定有這樣好的待遇。
※ 引述《s999 (999)》之銘言:
: 不是常常有酒駕的肇事
: 然後趕快逃離現場由乘客來頂罪的
: 所以說
: 我是覺得至少留到警察來啦
: 因為搞不好顧是駕駛欸
: 而且有時候乘客也會被駕駛給黑了
: 以上
作者:
bignoob (有我嫩嗎)
2020-12-11 12:59:00你是說一般民眾搭車遇到車禍也不能留資料先離開嗎你確定是這樣?
那麼多年了 法律也是時候該改了 趁這次法官來解釋一下
作者:
darknoice (必須牢記的事....)
2020-12-11 13:01:00所以搭計程車,司機跟別人擦撞我也得待在那邊等嗎@@
作者:
Tars (Tars)
2020-12-11 13:03:00作者: liuyc888 (志) 2020-12-11 13:09:00
高官撞死人 找人頂罪 有沒有天理啊 天公伯在哪裡? 哭哭公平正義死掉了
作者: wu7477 2020-12-11 13:10:00
普通人可以比照辦理嗎 誰開車不需要說明或協助釐清嗎
可以等警察來後留下資料離開,但警察來前先跑就要看.....
作者: liuyc888 (志) 2020-12-11 13:13:00
哭哭 好可憐 老百姓的命就是不值錢
作者:
orinsinal (Wind Traveler)
2020-12-11 13:17:00閱讀能力堪憂 這個是講乘客開門這類的事情.
乘客肇事司機要協助釐清,司機肇事乘客毋須協助釐清??一個整體兩個解釋....
作者:
orinsinal (Wind Traveler)
2020-12-11 13:21:00公車撞人 乘客通通做完筆錄再走.這你的實務理解我也拜託你先說服台北市警察局
公車和轎車能否類比另論,且未必需等做完筆錄,至少等警方來初判。
作者:
orinsinal (Wind Traveler)
2020-12-11 13:24:00為啥公車跟轎車就要另論了?乘客駕駛一體怎不適用呢?"一旦肇事而逃逸" 前提成立了嗎?
因為實務沒有明顯區分,我認為影響關係沒這樣強,當然你認為全部通用都要留我沒意見。
作者:
orinsinal (Wind Traveler)
2020-12-11 13:28:00這篇的解讀是 肇事者可以是駕駛也可以是乘客。但這種根本不是車門撞人的事情當然跟乘客沒有關係
實務就是把乘客和駕駛看成一個整體,且是否與肇事有因果是嗣後責任釐清的問題後。
否則乘客開車門又不關司機的事。沒釐清前誰知。有「協助釐清責任的義務」
作者: azurestone (平靜) 2020-12-11 13:40:00
原po你真的有看懂這判決嗎.....
作者: c07strange 2020-12-11 13:51:00
他是真心不懂 好心人跟他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