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在結婚的狀態下
不論如何丈夫皆由知情權
女方亦有告知之義務
反之亦然
而至於墮胎權利與否
我認為應藉由兩造就
基因之來源
受孕方
胎兒健康狀況
可受精之起始日期
取得共識後訂立書面契約決定
若是出現非契約之懷孕
則由懷孕方得全權決定
放之兩造亦可以此做為離婚之理由
反之則由兩造與公正第三人決定之
這樣公平ㄇ?
作者:
a94037501 (dumbfounded)
2020-12-15 20:10:00你小三懷孕是會跟老婆講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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