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想一下:
如果今天你去買一個500元的物品,支付了1000元鈔,對方店家找給你500元的振興券,你
大概是要直接跟他吵起來了吧,怎麼能拿一個非現金的替代物品來找零,而且還有期限,
振興券理論上不能這樣使用;只能是消費者付給業者而已,業者自己可以拿券去銀行換成
現金,當然也要有發票證明這是賣東西收到的券,而不是直接拿一張沒被用過的券去換。
同理可證,這篇原文底下有人吵說什麼「把券洗成現金」,根本是胡扯,客人已經消費了
,並不是直接拿500元券跟你兌換500元鈔票,而是要拿券來購買這一餐的食物。
店家不能拿券找零給客人,客人付1000+500,你只能找給他902現金,不能找給他402現金
+500元券,所以店家本來就不可能保有這張500元鈔,最後還是必須找錢給客人,根本沒有
「把券洗成現金」的情況,店家也並沒有被對方洗走一張500元鈔,因為他付1500的時候你
找錢金額是902元,絕對不可能是用振興券來找錢給客人,你本來就必須收下振興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