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全世界的大法官不是立法機關選任或司法機關選任後總統任命就是總統選任後立法機關同意
前者立法或司法選任的大法官都有任期制搭配
後者總統選任的大法官是終身制
但台灣的大法官是特例 總統任命但有任期制
這是一個十分奇怪的設計 因為有任期制關係 大法官或候選人若要得到提名必須得到總統青睞
相對的 大法官對於釋憲上會傾向總統所欲的解釋
這毋寧是讓總統完全凌駕並控制司法
如果要採用如美國的選任制度的話 為何不同時任期採用終身制?
終身制得好處是一旦選任後 即時初期有傾向總統的可能
但時間一久可能性就降低 畢竟無須再選任 自得不理會總統自行獨立決定
這樣來看 最該改的應該是大法官任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