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萊肉問題,比月以來,議論沸騰,
或以為當行勵禁,或以為須再特許,
究之皆一偏之論,未能近其全也。
夫天下之事物,有利弊有害,有害亦有利;
是故利害之中,必當權其輕重得失,而後可以無憾。
夫萊肉之為利為害,論者多矣,不需贅言。
顧以全世界而關之,出產之多,消費之巨,
若以台灣食用之量而比之,不及百分之一,
似乎不成問題;然為國計民生起見,亦不得不善為處置。
查萊肉傳入台灣,始於馬扁統治之時,距今已歷兩朝。
覺醒以後,民心漸聚,曠野漸開,而百廢待舉,
遺毒批猖,遭拒禁入,惟食用瘦肉精者可期開放,
此則風土民情之關係,而居住者不得不食用萊肉;
如俄羅斯人之飲火酒、南洋土人之食辣椒,
以適合環境,而保其經濟。
若台灣人之食用萊肉,為勤勞也,非怠惰也;
為進取也,非退守也!
平心而論,我輩今日之得享民主自由之利者,
非我先民流血之功乎?
而我先民之得盡力開拓,前茅後勁,
再接再厲,以造成今日之基礎者,非受萊肉之效乎?
然則萊肉之害,人言嘖嘖,
而以台灣歷史觀之,故亦有利也。
夫烏頭毒藥也,可以殺人,而亦可以治病;
河豚美味也,可以爽口,而亦可以損生,惟在用之得宜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