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弟想和大家討論法律問題
: 發現102年有立委提案說造謠應符合言論自由
: https://i.imgur.com/qihjgtJ.jpg
: 小弟把原文說明第二點擷取放在底下
這本身命題就有問題 什麼是謠言 誰來認定什麼言論是謠言 對於謠言的處理方式
大法官解釋第509號 其實就對言論自由的保護 也劃出了一條線來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09%20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
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
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
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
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
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
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
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
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
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
釋範圍。
另外當初社維法對謠言的定義
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law-for-maintaining-social-order-dispute
在條文的涵義上,「謠言」一詞,按當年立法院公報的立法理由來看,係指「無事實根據
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
而要構成本條文的情狀:
第一、在主觀的想法上,行為人(貼文或留言者)必須是基於「明知(就一般人的認知標
準,明明就有能力可以判斷與知悉)」訊息為不實;
第二、在客觀的行為上,將謠言加以用語言或文字來呈現與傳播,並且此一傳播所造成的
後果,足以讓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影響到公共安寧之情況。
只有上述主客觀的要件都具備,才可能違反此一條款。
今天蘇醫師講的內容都有它的依據跟佐證資料而且是對公眾事務評論 要講人家說的是謠言
你他媽的 民進黨政府跟行政院造謠的次數 還少過喔 結果自己發言人造謠人家用萊牛
就說是為了說明政府政策這種幹話
另外食安法的規定部分
https://www.mohw.gov.tw/cp-4257-47727-1.html
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爰增訂食安法第46條之1,針對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
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
規定,以彰顯政府防制假訊息危害,維繫國家社會安定的決心。
蘇醫師的言論有符合謠言跟不實訊息 你可以說它引的論文實驗數據有問題但它沒憑空捏造
另外足生損害於公眾 原來讓人不吃萊豬牛是損害於公眾喔
你說損害進口商的利益 你媽的進口商因為你政府要開放萊豬 才真的被搞到損害利益啦
反過來講好了 你民進黨有什麼證據說 萊豬食用是安全的 你說美國人也吃萊豬表示安全
那歐洲人也覺得萊豬對人體不能證實無害而拒絕開放 所以歐盟也是在造謠囉
不要臉的民進黨政府 不就是把萊豬當成就是舔美國爸爸雞巴的方法
人家市長跟AIT 台灣人認為萊豬有疑慮 結果你反而罵人家破壞台美關係
所以台灣人的健康比台美關係 還不重要就是了 笑死人以前蔡英文在野對開放萊牛怎麼講
現在又變成另一套嘴臉 但是反正817覺得這都是為了抗中保台
如果美國爸爸要求台灣進口 美國人屎 給台灣人吃 817也會大口大口吞到肚子裡
媽的 這種垃圾政府還有人力挺 是腦子壞了喔